湖南首份律师调查令显威【消息】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近日,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被执行人湖南帅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帅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取得被执行人债务履行能力证据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调查被执行人有关债务履行能力的申请,省高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随即持令前往相关证券股份公司进行调查,取得了相应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与被执行人湖南帅佳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省高院依据中信证券的申请,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1月12日,省高院向湖南帅佳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湖南帅佳未予履行。
1月24日,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先后冻结了湖南帅佳在长沙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623546.77元,以及湖南帅佳持有的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1851004股。其中,157851004股已质押给申请执行人,74000000股已质押给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省高院首发律师调查令
8月10日,中信证券向省高院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要求调查湖南帅佳与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情况,以确定其当前是否具备完全偿还债务能力。
当天,省高院向中信证券的代理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随即持令前往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高度配合,及时全面提供了湖南帅佳与其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合同,以及湖南帅佳应向华福证券支付的购回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总额等证据材料。
目前,该案执行在进一步推进之中。
相关单位不得以“涉密”为由对抗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是一种制度,主要为了提高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律师调查令能够增强调查取证能力,便于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供更多有效证据,提高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关于一般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诉讼需到一些国家机关或者银行、企业调取证据时,这些部门往往以调取的信息涉密为由不予提供。而通过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于持调查令是代表法院在调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相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提供资料。由此,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当事人举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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